液化气体气瓶在充装之前,应按以下 10 条划定进行检査与处置:
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个性(燃、毒及侵蚀)、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气瓶资料(蕴含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2、常用液化气体的个性及其与金属资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 A。
3、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掌管,逐只进行检査,检査内容至少应蕴含: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佑装气瓶造作许可证”的单元出产,并有监督检验象征的;
b)进口的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并经产品安全机能检验合格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与气瓶造作钢印象征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d)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与气瓶造作钢印象征中的相一致;
e)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气瓶;
f)气瓶表表表的色彩标志是否与所装气体的划定标志相符;
g)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切合GB 15383的划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表螺纹(右旋);
h)气瓶内有无渣滓压力,如有渣滓压力,应进行定性甄别;
i)气瓶表表表有无裂纹、严沉侵蚀、显著变形及其他严沉表部危险缺点;
j)气瓶是否在划定的检验期限内;
k)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切合安全要求。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容充装:
a)不具佑装气瓶造作许可证”的单元出产的;
b)进口气瓶未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核准认可且拥有合格证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造作钢印象征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造作钢印象征中不一致的;
e)不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或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元的;
d)原始象征不切合划定,或钢印象征吞吐不清,无法辨认的;
g)色彩标志不切合 GB 7144 气瓶色彩标志的划定,或严沉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h)使用年限超过划定的;
i)超过检验期限的;
j)经过改装的;
k)附件不全、败坏或不切合划定的;
I)瓶体或附件资料与所装介质性质不相容的;
m)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幼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鼓和蒸气压的(国内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定为 60℃,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 60℃ 时的鼓和蒸气压见表 1)。
5、色彩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划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表,还应查明原因,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置。
6、无渣滓压力的气瓶,充气前应将阀门卸下,进行内部查抄,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 7 的划定处置后方可充气。
7、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查抄后初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应按划定先置换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8、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表观查抄发现有沉大缺点或对内部情况有疑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检测机构,按划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9、国表进口的气瓶,表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吓咨质监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经查抄不合格(蕴含待处置)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显著象征,以预防相互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