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有关尺度划定,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充装灭火剂前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查抄与处置。
1、通常要求
对于初次充装的灭火剂瓶组,充装前应按 2.2、2.3、2.4、3、4 要求进行瓶组的查抄和处置;对于再次充装的灭火剂瓶组,充装前应按 2、3、4 要求进行查抄和处置。
2、充装前查抄
2.1 瓶组的拆卸
对于再次充装的灭火剂瓶组,充装前应将容器阀从气瓶上拆下,拆卸时应选取自动拆卸设备并按阀门设定的扭力矩要求进行。
2.2 气瓶查抄
充装前应由切合要求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查抄,并切合下列要求:
a)国产气瓶应由拥有"特种设备造作许可证"的单元出产,并有监督检验象征;
b)国产气瓶应按 GB 5099、GB 5100 或经全国气瓶尺度化技术委员会评审的企业尺度进行出产,且应附有合格证书;
c)进口气瓶应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并经安全机能检验合格;
d)气瓶的瓶口螺纹应齐全、无败坏且应切合 GB 13004、GB 13075 的要求;
e)瓶体表观应切合 GB 13004 或 GB 13075 的要求;
f)气瓶应在划定的检验期限内;
g)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并切合安全要求;
h)待充装的灭火剂应与气瓶永远性象征中充装灭火剂的名称一致;
i)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幼于充装灭火剂的最大工作压力;
j)再次充装的气瓶应进行内部侵蚀查抄;
k)气瓶的色彩应切合相应的消防产品尺度划定。
2.3 容器阀查抄
容器阀装置前应进行查抄,并切合下列要求;
a)容器阀可见部门应无裂纹、严沉侵蚀、显著变形及其他严沉表部危险等缺点;
b)容器阀的进出口衔接螺纹应齐全,不应有超过 2 牙的缺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 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 1/3;
c)容器阀上装置的压力表应无缺,量程、合用介质、标度盘蹬爪切合 GB 795、GB 16670、GB 25972、GA 13 等相应尺度的划定;
d)容器阀的工作压力和密封机能应满足 GB 795、GB 16669、GB 16670、GB 25972、GA 13 等相应尺度的要求。
2.4 瓶组的组装
充装前,容器和容器阀经查抄切合要求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组装:
a)容器阀与气瓶应选取自动装配设备进行组装,组装时应按阀门设定的扭力矩要求进行装置;
b)容器阀与气瓶组装时,若选取密封胶进行密封,选用的密封胶不应影响容器阀的二次拆卸,且对螺纹不应造成中伤。
3、不容进行充装的情况
按 2.2、2.3 要求查抄不合格,或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进行灭火剂充装:
a)气瓶原始象征不切合划定,或钢印标志吞吐不清、无法辨认的;
b)出产国确当局已颁发报废的气瓶;
c)经过改装的气瓶;
d)瓶组内有不明渣滓气体的;
e)气瓶按 GB 13004、GB 13075 检验不合格的。
4、充装前瓶组的处置
充装前应按 GB/T 12137 划定进行气密性查抄,合格后应通过置换、抽真空等处置步骤,确保瓶内的含水量不超出所充装灭火剂产品尺度中对含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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